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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广大难友保持清醒头脑,什么非法集资,诈骗也好,不要被有关部门误导,这些都是他们的套路,切不可被他们引入死胡同出不来。想当初出借时,我们首先了解的是,有没有有关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,有没有相关部门登记,都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合法的行为,所以我们才放心的出借。
有关部门批准的金融公司,不是非法的金融公司,他们是和中国其他银行一样的融资中介平台。老百姓存在银行和放在金融公司钱应该是一样的安全,不存在差异。如果非要用一句投资有风险来甩锅的话?那也行!但是,我们担的是借款人逾期还款,甚至是不还款的老赖风险。而不是平台诈骗,老板跑路的风险,这是两码事!
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千万年以来的传统!我们借出去的钱,不能因为一句简单的不见了或者没有了,就这样草草了事,结案了。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!
如今什么非法集资诈骗,于我们老百姓有什么关系!这种定性应该找工商部门,税务部门去人算帐!由他们去负责任!让有关部门去解释,担责!老百姓只知道金融公司是有关部门允许办的,合法的,老百姓相信政X才会出借。至于金融公司的经营问题,有关部门的监管问题,是政X和金融公司的事情,在郭嘉没有明文取缔自己设立的金融公司之前,我们老百姓认为金融公司的行为就是政X的行为。他们出现任何问题都不是老百姓的事情,不能算在老百姓的头上。
现今官方也明确的定性了,我们都是属于受害人!公安机关也多次在接访中强调,投资人、集资参与人和出借人只是称谓不同,法律规定都是案件受害人,完全享有受害人的权利和义务。
希望各位难友清楚认识到以下几点,用知识和智慧武装起来 :
第一,P2P是合法报备的已经获得银监会立法,公安部保护,工信部监督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认可的互联网金融。
第二,在P2P上完成的是借贷合同关系,不是投资合同关系。
第三,P2P平台是中介企业,出借人不是平台的股东,平台企业亏损与出借人没有任何关系,P2P平台单方发布的清盘公告本身就是触犯了法律,承认其自融和诈骗
第四,P2P平台清盘中,擅自将出借人与债务人之间合法的的合同关系,转移为出借人与平台之间的不平等的条约-即所谓兑付计划,本身就是严重的侵权行为,是赤裸裸的掠夺和犯罪。
第五,P2P企业在未完成出借人与借款人合同关系完毕前清盘的,一定是自融的资金池企业,严重的还涉及集资诈骗。